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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不得在教学场所玩电子游戏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9-09-06 13:15:04 点击次数: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中、小学学生在教学场所内不得进行电子游戏活动。进行电子游戏活动的,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平板电脑等相关电子设备。深圳重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文明条例》),并于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还规定境外不文明旅游可限制出境,社会服务可折抵罚款金额。

有些新的不文明违法行为需要重点治理

《文明条例》于2013年开始实施,6年来深圳市民的文明素养和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无偿献血、自觉排队、礼让行人、公共场所不吸烟、不乱丢吐等文明行为已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建设法制化水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文明条例》修订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比如,《文明条例》中需要重点治理的十个不文明违法行为,有些已经不再是深圳市需要重点治理的。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些新的不文明违法行为却需要进行重点治理。比如当前比较流行的“共享单车”“无人机”等问题,虽然政府主管部门不时针对有关乱象作出一些规定,但缺乏相应的、具有全面指导意义的规范。此外还有网络游戏、网络言论等类似问题,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电子邮箱为:zengzexian@szrd.gov.cn,时间截至9月23日。深圳市人大介绍,《草案修改稿》从文明办的工作职能出发,强化其管理职责,明确规定:文明办可以就城市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约谈,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及领导可以曝光、责令整改和公开道歉。

境外不文明旅游可限制出境

为树立正确的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草案修改稿》还建立重大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评估制度,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听取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机构意见。”为明确不同时期文明促进工作的重点,《草案修改稿》还建立年度城市文明促进主题制度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保障工作灵活性和针对性。

为解决原《文明条例》处罚难以落实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处罚的有效性、威慑力,《草案修改稿》对处罚机制进行优化,并建立分层次、等级设置处罚规则,强化处罚机制的科学性。《草案修改稿》规定“对于列入重点促进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最高额度罚款。”《草案修改稿》还规定“采取暴力手段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的视频资料在特定媒体上播放,直至违法行为人公开道歉,并接受相应处罚。”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扰乱航空器、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被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所购相关交通凭证价格提高到五倍以内。”

境外不文明旅游可限制出境,《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境外旅游有违法不文明行为被旅游目的地限制入境的,公安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再次出境申请。”

另外,社会服务可折抵罚款金额。《草案修改稿》规定“因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处罚。”

司乘有权要求乘客为有需要的人让座

“行为的定义不宜规定得过于详细,应当为未来文明行为的发展留出弹性空间。”深圳市人大解释,在调研过程中,关于地铁设置女士优先车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问题反映较为集中,深圳市人大解释,对此《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为保证有需要的人士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能够得到良好照顾,《草案修改稿》结合爱心座椅和女士优先车厢的规定,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爱心座椅,供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有需要的乘客优先使用,其他乘客使用的,应当让座,不让座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让座。”

另外规定“地铁可以设立优先车厢,在高峰时段优先车厢可以仅供残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对于乘坐优先车厢的其他乘客,地铁工作人员应当劝离。”

中小学生由于缺乏自制力,在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时,容易沉溺其中无法自拔,不仅影响学业,也对健康带来危害,许多市民要求制定相应的规范。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中、小学生在教学场所内不得进行电子游戏活动,进行电子游戏活动的,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平板电脑等相关电子设备。”

违法者若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执法者可人脸识别

及时有效劝阻不文明行为,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引导市民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具有重要意义。在《草案修改稿》中,一是赋予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公共场所安保及工作人员,对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人员进行驱离的权利。二是赋予商场、宾馆、餐厅、银行、文体场所等营业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演唱会、大型赛事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服务,且不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限制行为人三个月至三年进入相关场所或参与相关活动的权利。

为解决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人身份信息提取和确认存在困难的问题,对单位、组织不履行文明促进职责缺乏依据的问题,《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执法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人脸识别、约谈等措施。

《草案修改稿》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等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行人脸识别,或者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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