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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今年11月后出厂、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这样评定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9-05-20 16:01:26 点击次数: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0日电 据工信部2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和工信部联合发布新规,明确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下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满足新规要求。

  20日,工信部在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下称《实施安排》)的公告。《实施安排》明确了两种合格评定的方式,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下称“国推自愿性认证”)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下称“自我声明”)两种方式。

  《实施安排》指出,国推自愿性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相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国家统一推行并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自我声明是指供方(包括生产者、授权代表等)为证实所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采用合理方式完成符合性评价并对产品符合性信息予以报送的合格评定活动。

  《实施安排》规定,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供方应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公告提到,工信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下称“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信息、公布合格评定结果。

  国推自愿性认证的组织实施:

  (一)国推自愿性认证应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实施。认证机构应制定并公布相应实施细则,对各相关认证实施要求予以细化、明确。

  (二)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认证机构(下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认证机构应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满足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242《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的相关要求,并具备从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认证活动相关的检验检测技术能力。认证机构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与自愿性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并对依据有关检测数据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三)认证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所认证产品实施有效地获证后监督和跟踪调查。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标准、技术规范及认证机构的要求实施产品检测。

  (四)认证机构应在相关产品获得认证证书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果信息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认证证书信息。

  (五)认证机构应每年将国推自愿性认证的实施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自我声明的组织实施:

  (一)供方应在完成产品符合性评价后,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报送对应产品符合性信息。

  (二)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符合性声明结果信息。

  (三)供方应对自我声明及相关技术支撑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等负责,并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公告指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适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信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对合格评定各方违反本安排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公告强调,对国推自愿性认证、自我声明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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