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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23年电子贸易单证法》的内容、价值及影响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23-09-29 21:31:50 点击次数:

由英国国王查尔斯三世签署的《2023年电子贸易单证法》(以下简称《单证法》)于2023年9月20日正式生效。作为落实2021年七国集团《电子可转让记录合作框架》协议的重要成果,《单证法》的获准颁行,使英国成为七国集团中首个通过立法形式认可电子贸易单证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的国家。同时,鉴于英国法在英美法系和国际海事法领域的独特影响力,《单证法》的生效适用势必会对全球贸易数字化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主要内容

《单证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1条为“纸质贸易单证”的定义,明确“纸质贸易单证”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一是使用纸质形式;二是在英国用于货物贸易或运输或为其提供融资的常见单证类型,包括汇票、本票、提单、提货单、仓单、大副收据、海上保险单和货物保险凭证;三是根据法律、商事惯例或习惯做法,占有单据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前提。

第2条为“电子贸易单证”的定义,条件要求如下:一是电子文档的内容信息符合成立“纸质贸易单证”的内容要求;二是电子文档可以通过可靠的系统识别其内容及其正本属性,保护文档免受擅自更改,明确全流程文档控制权的特定专属对象及其权属证明,确保文档专属控制权得以随文档转让而有效流转;三是电子文档的系统可靠性需要符合审查认定标准。

第3条为电子贸易单证的占有、背书和法律效力,明确电子贸易单证可以被占有、背书或剥离占有,电子贸易单证与对等纸质贸易单证具有相同效力,电子贸易单证应被视为符合苏格兰法项下的有形动产且可依法设立动产质权。

第4条为形式转换,规定纸质贸易单证和电子贸易单证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但要求新单证列明转换情形,并明确转换前的单证因转换行为而失效,由新单证承载所有权利和责任。

第5条为例外情况,一是当事人可以通过条款约定或条件推定的方式排除电子贸易单证的适用;二是英国《2001年非凭证式证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转让非凭证式证券或其他法规规定的文件或文书,不适用电子贸易单证规定;三是国务大臣有权通过行政命令对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况进行修订,但对属于其他法规规定的电子贸易单证例外情况进行修订时,如涉及苏格兰的法规,必须征询苏格兰大臣的意见;四是如果例外情况依据的法规属于苏格兰治权范围或包含在苏格兰议会法案之中,则由苏格兰大臣或苏格兰议会享有法规修订权。

第6条系对第5条的补充,对国务大臣和苏格兰大臣根据第5条规定行使法规修订权的各类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现实价值

标志着英国法律制度在服务保障贸易数字化领域实现重大突破

回顾英国法对票据单证的立法规制,坚持纸质单证的效力基准性和唯一性原则是基本主线,如《1855年提单法》《1882年票据法》和《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运输单证电子化成为海运领域的新生事物,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90年制定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英国随即在《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对这一国际立法新动向给予积极回应,法案规定英国国务大臣可以通过另行制定条例的方式为电子化的运输单证进行立法赋权,为31年后《单证法》的出台留下了制度窗口。

之后,英国《2001年非凭证式证券管理条例》对无纸化的证券单证进行了专门立法,但该法案规定的证券单证囊括范围为各类股票、债券、集体投资计划单位、存托凭证以及证券权益等金融类票证,并不适用于贸易和运输领域。英国本次《单证法》的颁行,不仅是对《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关于电子运输单证开放式规定的历史应答,而且更进一步将票据法范畴之内的部分金融单证纳入调整范围,由此,英国成文法下保障全品类有价证券电子单证的贸易与流通法律体系已初步成型。

为英国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持

在“绿色工业革命”成为英国基本国策的大背景下,作为国策重要内容的“绿色金融”和“绿色海运”的发展需求客观上催生了《单证法》的诞生。据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的政策评估,电子贸易单证如果得以广泛适用,可以有效消除国际贸易壁垒、降低贸易成本、缩减贸易时间、提升行政效率、提高贸易透明度和安全性,增加中小企业成功获得贸易融资的机会,减少因纸质单证流通错误可能产生的交易损失;如以货币化方式衡量,以10年为期,由电子贸易单证取代纸质贸易单证,可以为英国企业带来最低24980万英镑、最高2040970万英镑的净现值收益。《单证法》背后的绿色经济发展驱动潜能,是该法案能够成功颁行的关键因素。

潜在影响

有利于促进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实现深度拓展与应用

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是体现科技与法治多维关系的基本特征。以20世纪70年代贝尔实验室发明蜂窝概念和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建立计算机网络为开端,全球电子通讯网络技术实现了迭代式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在经贸领域,商事活动逐利化的根本诉求对可以减少巨额交易成本的电子单证立法求之若渴。但安全和稳定是法治体系构建与改革需要考量的首要因素。

正因如此,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机构对电子贸易单证的法律化进程一直持保守态度。在2009年分布式账本技术出现之后,经过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多年的发展实践,电子贸易单证的安全性在技术层面得到有效验证,但在法律制度配套方面并未取得显著进展。

201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的形成与推广,对各国逐步消除电子贸易单证的立法疑虑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尽管如此,在《单证法》颁行之前,仅有新加坡和巴林等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体颁布了与《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一致的国内立法,全球主要经济体并未及时跟进。

因此,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之一的英国正式通过立法确认电子贸易单证的法律效力,将会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极强的样本参考与示范效应,亦在客观上形成以英国法的历史积淀和国际声誉为分布式账本技术进行制度背书的潜在效果。

将有力推动电子贸易单证的全球法律制度改革

首先,作为2021年七国峰会的重要成果之一,《电子可转让记录合作框架》强调,消除电子可转让记录在法律监管方面的障碍和问题,对于推动实现七国集团贸易复苏、增强全球经济体系韧性具有重要意义。英国率先通过《单证法》将直接推动其他七国集团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进程,进而对欧洲乃至整个美西方体系国家产生制度溢出影响。

其次,鉴于英国法在英联邦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中的独特影响力,《单证法》的颁行将为上述国家和地区提供重要的立法先例。

再次,尽管英国法整体属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但《单证法》却是典型的成文法立法体例。因此,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来说,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制定的《单证法》,其自身具有的基础性和前沿性立法特征,对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亦具有较高的立法参考价值。

最后,考虑到英国法在国际海事贸易法律服务领域的显著优势性地位,《单证法》对提单、提货单、海上保险单等海运贸易主要单证进行创新法律规制,必将对新型国际海运规则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海外利益司法保护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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